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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信部项目课题报告摘要
2014-01-13     信息来源:研究室
 
 《建立我国商业信用征信与评级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信部课题)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关键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是商业信用。随着经济契约化的发展,商业信用已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商业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和核心是商业信用征信与评级指标体系的构建。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解决信用缺失的有效途径。三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信用征信和评级指标体系对维护金融市场运作良好秩序和不断提高信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商业信用征信体系由三大分体系构成,分别为:信用信息征集分体系包括信用征集机构、信用征集范围、信用信息整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分体系包括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项目和信用服务制度;征信行业监管分体系包括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和征信行业秩序规范。三个分体系是一个相互作用协调的有机体,分别发挥着信用信息征集功能、信用信息整合功能、信用信息服务功能和征信行业监管功能。
        我国商业信用征信体系构建模式应该采用“市场化和公共相结合模式”,建立各政府部门联席工作制,调动各政府部门的主观能到性和参与性,确定人民银行的征信行业监管主体职能,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征信行业立法,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征信行业监管职能;建立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不断丰富和完善全国商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规范民营征信机构的经营和发展,采取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逐步形成几个全国性的的大型征信公司和数目众多的信用增值服务公司,扩大和完善商业信用信息民营数据库。采用“市场化和公共相结合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业信用征信体系。
        我国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和征信机构三个层次,其中以央行企业信贷信息登记查询系统和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库为基础,共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过两轮专家咨询,确定了包括9个政府部门100项指标(初选指标192项)在内的商业公共征信信息指标体系。
        本课题对如何推动商业信用征信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加强征信立法
        征信立法应该加大以下三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加快征信数据公开透明的立法,打破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垄断;二是加快保护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让征信机构在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时有法可依;三是加大规范和约束征信业的立法工作,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
        2. 规范行业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以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设定进行行业信用评价机构的资质和门槛,对行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模型进行审核,设定统一的规范标准,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
        3. 确定人民银行的征信行业监管主体职能
以人民银行作为政府主导的代表,负责全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负责开展征信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的依法公开和透明工作,并适当向社会共享央行的征信数据库,支持和发展以民营征信为主体的征信体系,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行使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权。
        4. 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政府部门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行业信用自律的基础,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央行企业信贷登记查询系统为核心,包含工商、税务、质监、海关、公安、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等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该基础数据库的构建需要各政府部门的通力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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