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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课题立项意义
2016-05-09     信息来源:研究室

中央国家机关城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商业信用评价与应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课题)摘要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十二届二次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推动重要领域改革”部分特别强调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商业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育基石,“重信用、讲诚信”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理应是商业信用体系的重要评价因素和应用载体。特别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形势下,通过发挥商业信用的评价和导向作用,创新管理手段、破解突出问题,将有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和采购效益。
        1.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的基本要求
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积极发挥商业信用体系的突出作用法理依据充分、政策功能显著:《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联合发文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等等。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更标志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有法可依。
        2.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问题突出、影响恶劣。一些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伪造或编造虚假材料妄图蒙混过关;围标串标、拉拢腐蚀政府采购当事人干扰、操控项目评审;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给采购人和国家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不履行承诺和合同恶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等行为,不一而足。在2013年的近百件投诉质疑事项中,属于供应商不讲诚信、违法违规的比例不在少数。由于供应商信用缺失而产生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政府采购整体形象和国家利益。
        3.创新管理服务手段的积极举措
创新是政府采购事业攻坚克难、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面对政府采购在商业信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唯有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手段才能准确把握时代要求、有效抵御商业风险、切实落实政策功能、大力推进阳光采购。实践中,河南省率先在政府采购中鼓励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进“信用分”等,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通过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信用与黑名单制度有机结合,积极扶持诚信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政府采购在商业信用评价端的信息采集、应用端的体系设计等方面加以认真研究,必将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产生积极而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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